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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教學時,應依課程綱要審慎使用教學媒材

檔  號: 收發文號: 1010003281
保存年限: 收發日期: 101年04月05日
電子簽核 創稿文號: 1011292151
*1011292151*
   教育部 函  
機關地址: 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
傳  真: 02-33437834
承 辦 人: 馬榕曼
聯絡電話: 02-77367824
受 文 者: 中山醫學大學
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5日
發文字號: 臺訓(三)字第1010049898號
速  別: 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  件: (0件) 無附件
旨: 請轉知所屬學校及教師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教學時,應依課程綱要審慎使用教學媒材,並依說明辦理,請 查照。
明:
一、 近日報載某國中教師於課堂播放墮胎紀實影片,引發各界討論一案,本部再次重申教師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教學,於選用輔助教材協助教學時應注意原則如下:
   (一)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(六)實施要點四,教材編輯、審查及選用規定:學校得因應地區特性、學生特質與需求,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之教材。但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自選教材應送「課程發展委員會」審查。
   (二)任何輔助教材所選用之影(像、圖)片播放前應作完整的課程輔助說明,並顧及學生收視反映與心理輔導;或將部分可能引發爭議的畫面以剪輯等方式先行處理。
   (三)選用輔助教材教學時,應考慮是否有助於學生思索與傳達真正的教學意涵,及能否引導學生朝向較正確的方向思考,建立保護自己、尊重異性,進而落實性別平等與生命教育之旨意。
   (四)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各教育階段課程綱要,實施性別平等教育,建立學生正確之性別觀念;在性別平等教育各項議題實施教學需使用教學媒材時,應依前述原則選擇適宜教學媒材,以提供完整之教育內容。
二、 上開原則副知各大專校院,供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參考。
正本: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、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、各國立暨私立(不含北高二市)高中及高職、各國立國民小學
副本: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、本部國教司、中等教育司、中部辦公室、高等教育司、技術及職業教育司、訓育委員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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