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 號: | 收發文號: | 1010003281 | |||
保存年限: | 收發日期: | 101年04月05日 | |||
電子簽核 | 創稿文號: | 1011292151 *1011292151*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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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 函 | |||||
機關地址: | 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| ||||
傳 真: | 02-33437834 | ||||
承 辦 人: | 馬榕曼 | ||||
聯絡電話: | 02-77367824 | ||||
受 文 者: | 中山醫學大學 |
發文日期: |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5日 |
發文字號: | 臺訓(三)字第1010049898號 |
速 別: | 普通件 |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 |
附 件: | (0件) 無附件 | |||
主 | 旨: | 請轉知所屬學校及教師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教學時,應依課程綱要審慎使用教學媒材,並依說明辦理,請 查照。 |
說 | 明: | |||||
一、 | 近日報載某國中教師於課堂播放墮胎紀實影片,引發各界討論一案,本部再次重申教師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教學,於選用輔助教材協助教學時應注意原則如下: | |||||
(一)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(六)實施要點四,教材編輯、審查及選用規定:學校得因應地區特性、學生特質與需求,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之教材。但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自選教材應送「課程發展委員會」審查。 | ||||||
(二)任何輔助教材所選用之影(像、圖)片播放前應作完整的課程輔助說明,並顧及學生收視反映與心理輔導;或將部分可能引發爭議的畫面以剪輯等方式先行處理。 | ||||||
(三)選用輔助教材教學時,應考慮是否有助於學生思索與傳達真正的教學意涵,及能否引導學生朝向較正確的方向思考,建立保護自己、尊重異性,進而落實性別平等與生命教育之旨意。 | ||||||
(四)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各教育階段課程綱要,實施性別平等教育,建立學生正確之性別觀念;在性別平等教育各項議題實施教學需使用教學媒材時,應依前述原則選擇適宜教學媒材,以提供完整之教育內容。 | ||||||
二、 | 上開原則副知各大專校院,供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參考。 |
正本: |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、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、各國立暨私立(不含北高二市)高中及高職、各國立國民小學 |
副本: |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、本部國教司、中等教育司、中部辦公室、高等教育司、技術及職業教育司、訓育委員會 |